武汉科技大学新闻宣传工作规定

2011-09-28  点击:[]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发扬新闻宣传的正确导向作用,树立学校良好的社会形象,营造有利于学校改革和发展的舆论氛围,按照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和涉密信息管理的基本要求,结合《湖北省教育厅教育新闻宣传工作规定》和我校新闻宣传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闻宣传工作是指:新闻发布会、接受新闻记者采访、邀请新闻记者参加各项活动的新闻报道、向各新闻单位或网站发布新闻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新闻媒体的政策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和协作,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周到服务,维护好学校的声誉和师生的根本利益,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第五条 严守新闻宣传工作纪律,坚决防止泄露机密,正在研究讨论中的政策建议不得对外发布,暂时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对外发表。

  第六条 按照“导向正确、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原则,做好突发事件的发布工作。坚持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牢牢掌握新闻发布的主动权。

  第七条 新闻宣传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由校党委宣传部统一管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明确一位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文字能力较强的教职工承担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

二、 新闻发布会

  第八条 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校新闻发言人由校党委宣传部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新闻发布并召集新闻发布会,向新闻单位通报情况、解释政策、回答记者提问;负责新闻采访活动的审批,安排相关单位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

  第九条 新闻发布会可以由校新闻发言人召集,例行发布。也可由各单位提出,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校新闻发言人召集,相关各单位负责人参与发布。

  第十条 新闻发布内容和口径由各相关单位准备,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校新闻发言人审定,重大敏感问题须经校主要领导审批确定。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重大情况随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工作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

三、 新闻采访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个人接到社会新闻媒体采访要求,应及时与校党委宣传部联络,宣传部认为同意接受采访的,应要求媒体先提出书面采访申请和采访提纲,未经批准的,各单位、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新闻采访,由校党委宣传部报请相关校领导或安排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采访。主要负责人外出时,可委托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一般工作人员、临时人员、借用人员等均不得接受媒体采访。

  第十四条 接受采访的新闻口径,各单位、个人必须认真准备并按程序报批,涉及重大政策和敏感问题的,要送校主要领导审定。接受采访时,必须严格按照经过审定的新闻口径表述,不得擅自发挥。

  第十五条 各新闻媒体的采访要求,原则上不宜简单拒绝。确实不能安排的采访,拒绝口径要按程序报批,并做好解释工作,争取理解和支持。

  第十六条 各单位、个人原则上不接受新闻单位的电话采访。确需电话采访的,也要按前述要求报批。

四、 业务活动宣传

  第十七条 各单位与媒体开展新闻宣传合作,如进行专题宣传、整版报道、栏目合作或者共同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广告、宣传品等,均应通过校党委宣传部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积极主动做好宣传工作。拟邀请媒体记者参加的,须会前报分管校领导和校新闻发言人同意;宣传活动方案要经校党委宣传部审核,校领导批准后,开展集中采访宣传,相关单位全程陪同。

  第十九条 各单位召开的重要会议(涉密会议除外)、组织的重大活动,需对外报道的,主办单位应及时将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整理成新闻通稿,送校党委宣传部复核后报校领导审批。

五、 新闻发布

  第二十条 学校网站是学校实施政务公开的主要平台,新闻网是学校宣传的主要阵地,新闻发布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政务公开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在设立的网站上发布信息,由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审核。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制定的政策性文件(涉密公文除外)需公开发布的,必须送学校办公室复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才能发布。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召开的研究探讨性会议,以及其他内部会议均不得邀请媒体记者参加。

六、 舆情监控和新闻应急处理

  第二十四条 舆情监控和新闻应急处理由校党委宣传部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校党委宣传部要明确专人负责舆情监控。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制定内部新闻宣传管理的制度和责任体系。一旦发现有新闻媒体涉及业务管理范围和涉及本单位的采访意图、采访活动的,要热情接待,并及时向校党委宣传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舆情监控制度,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对于纸质媒体、电视、电台,特别是网络媒体的负面报道或爆料,要在第一时间向校党委宣传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成立新闻应急事件工作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有关处室组成,统筹负责重大负面新闻报道的分析研判和应对处理,工作小组向校主要领导负责。发生重要媒体的重要负面报道等新闻应急事件后,有关单位应立即报告校党委宣传部,同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分析和研判,提出解决具体问题的办法和应对媒体的新闻口径,在校党委宣传部的统一协调和组织下,做好应对和处理。

七、 新闻宣传奖励和档案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行对外报道奖励制度,鼓励广大教职工、学生积极撰稿、投稿,从正面宣传学校,凡被省级及以上新闻媒体录用的稿件,均给以适当奖励。

  第二十九条 校党委宣传部、各单位应建立宣传资料档案,有归档价值的宣传档案资料应定期交校档案馆存档。

八、 附则

  第三十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对于违反本规定,造成工作损失和负面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在年度目标考核中相应减分,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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