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31号) 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网络和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等管理的意见》(教党[2011]32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我校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网络和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等管理,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对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网络和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等管理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
(二)要按照“把握导向、趋利避害、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牢牢把握工作主导权,增强工作主动性。在事关政治方向和根本原则问题上,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决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有害思潮的传播,坚决抵御和防范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
(三)必须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讲授宣传有纪律,正确区分学术问题和政治问题,正确处理学术研究和课堂教学的关系。
(四)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原则,明确责任,严格把关。
第二条 对课堂教学的管理,要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课堂教学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一)教务处要担负起课堂教学全程管理的重要职责,会同相关部门以及学院、部,严格执行专兼职教师聘用、教师教学考核、教学过程督导制度,严把课堂教学政治关、质量关。
(二)党委学工部要加强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管理,充分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主渠道作用,确保思想政治理论课取得实效。
(三)对在课堂教学中传播错误观点的教师,要给予批评教育;对散布反动言论或从事非法活动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聘有外籍教师的单位和学校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规定,对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规言论或从事传教活动的外籍教师,要依法解除聘任合同,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条 对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的管理,根据不同内容、性质,实行分类审批、分级管理。
(一)主办单位党政负责人为第一政治责任人和第一管理责任人。
(二)单位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要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学院学生党、团、学组织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要经本学院党委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党委学工部审核批准。
(三)教学、科研类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分别报教务处、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核批准。
(四)举办哲学社会科学国际学术会议或邀请境外人员参加的学术会议,主办单位要严格依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批准。
(五)主办单位在报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时,必须详细了解拟邀请报告人的情况,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思想政治倾向和报告主要内容进行把关,如有必要,要事先征得拟邀请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如发现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主办单位要及时制止并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要向审批部门报告情况。
第四条 对校园网络安全管理,要坚持建设与管理相结合,切实保障校园网络的安全和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一)各建有网页(网站)单位负责人为第一政治责任人和第一管理责任人,同时按照“提高素质、优化结构、主动建设、相对稳定”的要求,建设一支思想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熟悉师生特点的网络管理队伍。
(二)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网络舆情预警和防控机制,进一步完善校园网络用户实名注册制,切实抓好网络课堂、网络论坛社区、网络沙龙、网络会议等管理,加大网上政治性有害信息的删除和查处力度。
(三)各单位要加强校园网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设,切实提高校园网络信息安全事件防范及处置能力。一旦发生网络突发事件,要做到快速反应、有效处置,并及时报党委宣传部。
第五条 加强和改进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管理,建立健全审批制度。
(一)单位在申请、接受境外基金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之前,须把相关情况报科研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教师个人申请、接受境外基金资助,必须向科研处、国际交流合作处提出申请,通过审核批准后方可正式对外联系和申请。
(二)科学技术发展院、国际交流合作处要加强对接受境外基金资助项目的审查,对于有敌对势力介入的组织要坚决抵制,不得接受资助;已经接受资助的要查清情况,终止合作。涉及敏感问题和以了解重要资源信息为目的的研究和调查项目,一律不得批准。
(三)科学技术发展院、国际交流合作处对正常开展的涉外科研项目要加强保密审查和过程监督,对于准备向境外提供的研究成果,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提供、引用未公开发表或不宜对外公布的数据、材料、内部资料等。
第六条 各主办单位和审批单位要各司其职,按照程序,认真审核,加强管理。对因不按程序申报在活动中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要追究主办单位的责任;对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要追究审批单位责任。
第七条 各主办单位应提前 7 个工作日提出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报批申请。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和审批单位要做好录音、录像及文字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要设立宣传工作信息员,建立宣传信息工作通报制度,及时、准确、有效地掌握本单位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中反映的思想倾向和社会反响,及时与主管部门沟通、报告,确保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正确的政治导向。
第九条 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实行一会一报制。各单位要如实填写《武汉科技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备案表》(见附件),严格按照审批程序申报,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9月)
附件:武汉科技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备案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