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工作需要,党校在有关分校和院系成立分党校或设立教学点,为了进一步加强其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及我校党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校分校或教学点由各二级党组织直接领导。
第三条:党校各分校或教学点接受校党委党校的业务指导和办学监督。
第四条:党校各分校或教学点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根据工作需要,承担部分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及学生党员的培训任务。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以分校、院系为单位,条件成熟的分别建立党校分校或教学点。
第六条:党校各分校或教学点的负责人由书记或副书记担任。
第三章 教学工作
第七条:教学工作是党校各分校或教学点的中心工作,要按照党校的要求认真制订具体教学计划,精心组织教学活动,讲究教学方法,严格教学纪律,注重教学效果,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第八条:各二级党组织要把党校分校或教学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每学期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党校培训教学工作。
第九条:党校各分校或教学点要按照“周密安排、内容完整、形式多样、保证学时”的原则制订培训教学计划,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和党校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十条:党校各分校或教学点要根据党校统一培训教材组织教学活动,确保各教学环节的到位。
第十一条:党校各分校或教学点要坚持“答疑释惑、理论联系实际、生动活泼”的教学原则。
1、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党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紧密联系社会形势实际,联系学校工作实际,联系学员思想实际,运用理论去认真分析现实情况,正确回答现实问题。
2、坚持答疑释惑原则:党校教师要在讲清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基础上,针对学员普遍关心的问题,讲透重点、难点、疑点和热点。
3、坚持生动活泼原则:党校教师要讲究授课艺术,做到深入浅出,生动形象,富有吸引力。
第十二条:党校各分校或教学点要努力做到教学目的明确化、教学内容系列化、教学形式多样化、师资队伍专业化。
1、教学目的明确化:通过系统的培训学习,使党校学员较好地掌握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不断增强共产主义信念,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在学习和工作等方面起模范作用和骨干作用,积极以实际行动争取早日入党。
2、教学内容系列化:积极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积极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和形势与政策教育。
3、教学形式多样化:在教学活动中采取课堂讲授、自学思考、座谈讨论、演讲交流、音像报告、参观考察、社会实践等多种有效教学方式,以激发学员的学习兴趣,增强学员的学习主动性和提高教学效果。
4、师资队伍专业化:聘任从事党务、德育思想政治工作及“两课”教学有丰富理论教学和工作实践经验的教师任教。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党校学员招生制度。党校学员的基本条件是:政治思想表现好、学习成绩好、群众基础好、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的优秀学生。党校学员招生工作程序是:学生自愿报名、经团组织推荐、由党校分校审批并填写学生培训登记表,报校党委组织部和党校备案。
第十四条:党校学习考勤制度。党校学员要严格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认真听课,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讲究学习方法,注重学习实效。党校分校要严格执行学习考勤制度,学习考勤工作由班主任负责。凡缺课数达3次(含公、病、事假),或旷课1次的,不准参加党校结业考试,不能结业。
第十五条:党校讨论学习制度。讨论由思想觉悟较高、理论水平较高的党员主持,做到选好讨论题,发言有提纲,讨论有记录,确保讨论质量。
第十六条:党校结业考试制度。党校学员学习期满要参加结业考试,结业考试由各分校或教学按照教学内容自行命题并组织考试。监考老师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模范遵守监考守则。评卷教师要按照严格、公正、细致、准确、及时的原则进行评卷。结业考试不及格者不得结业。凡考试作弊者,一律取消党校学习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党校优秀学员评选制度。党校在培训结业时,按学员总人数10%评选优秀学员。党校优秀学员的基本条件是:学习态度认真,遵守党校学习纪律,无缺勤记录,讨论积极发言,党校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在学习、工作等各方面都能发挥模范作用和骨干作用。党校优秀学员评选工作的要求是:发扬民主、坚持标准、全面考核、确保质量。
第十八条:党校结业证书核发制度。培训结束后,党校分校或教学点根据学员的学习纪律、学习总结、结业考试等各方面的综合考核情况确定结业学员名单,报校党委党校统一核发结业证书。
第十九条:党校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党校分校或教学点要把学员的考勤培训登记表(含考勤记录、考试成绩、办班总结、优秀学员名单、图片资料)等有关材料归档存盘,报送校党委党校,作为党建工作、党校评优重要考察依据。
第二十条:党校班主任工作制度。党校分校或教学点办班时必须配备一名教师班主任,具体负责培训班的各项管理工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班主任可聘任学生正式党员作培训班辅导员,协助班主任开展工作。
第五章 保障条件
第二十一条:党校各分校或教学点的办班教学经费按不同经费来源筹措,党委党校和二级单位都应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第二十三条:各级党委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党校分校或教学点的工作,为党校分校或教学点提供教学场所、教学设备、教学资料等必备的办学条件。
第六章 工作考评
第二十四条:校党委党校定期将组织党校分校或教学点工作考评,按比例评出党校先进分校或教学点和党校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鼓励。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由校党委党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