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党宣字〔2007〕85号
全校各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省高校工委有关文件精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端正办学方向、育人导向,大力推进学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全面健康发展,现就我校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建设与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橱窗、阅报橱窗的建设与管理
1、校内宣传橱窗、阅报橱窗由学校统一规划、统一分配使用,未经报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建宣传、阅报橱窗。
2、宣传橱窗、阅报橱窗的具体管理、维护、更换工作由各使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
3、各使用单位要对宣传橱窗内容严格把关,不得张贴各种商业性广告(广告栏除外)以及与政治形势教育、教学管理、办公信息、校园文化活动无关的宣传品。
4、宣传橱窗内容要定期更换,遇有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应随时更换内容。
5、阅报橱窗内容要做到当日更换,保证师生员工能够及时了解当日国际、国内要闻。
6、严禁个人、单位、社团等在宣传橱窗、阅报橱窗上张贴广告、通知、海报等,确保宣传橱窗、阅报橱窗的整洁、美观。
7、党委宣传部不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对各单位的宣传橱窗进行检查、评比,并及时通报使用情况,对宣传橱窗管理维护不力,内容长期不作更换的,学校将收回其使用权。
二、标语、横幅、宣传牌、海报的管理
1、各单位需要在校内张贴海报、标语,摆放活动宣传牌,悬挂横幅等,必须提前将内容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并表明时间、地点,经批准后方可张贴、悬挂。
2、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需要在校内张贴海报、标语,摆放活动宣传牌,悬挂横幅等,必须提前将内容报党委学工部或校团委审批,并标明时间、地点,经批准后方可张贴、悬挂。
3、张贴海报、标语,摆放宣传牌,悬挂横幅等,只能在规定期限和指定地点,并且不得破坏学校的设施和影响校容校貌,不得妨碍交通安全。
4、必须注意保持宣传物品的整洁、美观、安全,并在规定的使用期满后,立即由本单位自行撤除;若在使用期内遭受损坏致使宣传品不能再发挥作用或影响校容校貌的,应马上收回。
5、校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党委宣传部许可,不得在校内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活动(含促销、表演、摄影、录像、采访、张贴宣传品等)。
三、校内报刊管理
校内报刊指校内由各单位、社团(包括学生社团)自编,无公开出版刊号或内部准印证,在校内一定范围内发行的报刊。
1、校内报刊统一由党委宣传部管理。内部报刊出版发行采取审核准印制度。各单位编印内部报刊,须向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编印发行,并送样报、样刊到党委宣传部备案。
2、校内报刊每年定期参加年审,未通过年审的报刊须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发行。
3、二级单位党组织要对本单位自编的报纸、刊物的内容认真审核,在付印的清样上必须有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签字。
4、校内报刊原则上只能在本单位及其相关工作范围内发行,具体范围按党委宣传部审核的要求执行。
四、对外宣传管理
对外宣传的内容包括:校内各单位采写和制作、向校外公开展示或交流有关我校情况和形象的各种宣传品;校内各单位或个人联系或协助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等社会各新闻单位、出版媒体采写和制作的有关我校情况的各类新闻、广告作品;校内各单位或个人采写和制作的、向社会各新闻单位或出版媒体投送的反映我校有关内容的各类新闻、广告作品等。
1、所有对外宣传品必须政治观点和舆论导向正确,不得违背或抵触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对外宣传品的内容必须反映真实、表述准确、评论客观、语言得体;属直视图像类的作品,必须色彩和谐、影像清晰、主体突出并符合学校形象设计标准手册要求。
3、严禁在对外宣传品中泄露国家机密以及我校的科技机密和其它秘密事项。
4、各二级单位及其下属有关单位采写和制作的仅涉及本单位工作内容的对外宣传品,在二级单位党组织审核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5、校机关各部门组织采写和制作的仅涉及本部门工作内容的对外宣传品,在本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6、凡全校性的对外宣传品以及各学院、各部门涉及有关政治性、表扬性和批评性的对外宣传品由校党委宣传部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审核,并报分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7、校内各单位遇有新闻媒体的主动来访,应及时报告所属学院或部门负责人,并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8、各学院、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邀请新闻媒体来校采访,事前应经所属学院或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党委宣传部批准。
9、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接受国(境)外新闻媒体的采访(包括电话采访)。
10、校内各单位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的过程中,主管负责人都应向对方明确提出阅审要求。
五、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活动和教师学术社团的管理
1、学校组织省内或限于校内的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会、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活动,由学校党委审批。
2、学校党委审批时,要审查会议(活动)的名称、主题、时间、规模、经费来源。对拟邀请的学术报告人,必须了解其思想政治状况、学术专长以及报告内容,涉及重大或敏感的主题,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会议,邀请国(境)外学者来校举办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讲座、报告,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报批。
4、对于经批准召开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党委宣传部要做好新闻宣传管理工作。
5、切实做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保密工作,严禁通过网络传送涉密信息和文件。
6、涉及舆情、社情动态、宗教、民族、外交等敏感问题的调查,其数据、素材不得公开,研究成果去向要登记备案。 二O O七年十一月十九日